2016“高博会”展期调整应急事件的反思
日期:2016-04-29 14:15:47 / 人气:
众所周知,会展活动都要提前较长一段时间进行策划和筹备,时间、地点、人物、资源、设备诸项事务均要层层落实到位,确保会展活动的顺利圆满地开展。筹备期越长,风险可能就越大,所谓夜长梦多。举办会展活动,如果遇到重要事项的变更,该如何应对?如何才能及时有效地规避风险?因缘际会,今天以高博会改期这一热议案例,撰文与各位分享。
一、事件回顾
2016高博会的全称是“2016年中国国际高尔夫球博览会”,由中国国际高尔夫球博览会和北京励展光合展览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展会项目。因为该展会的档期为2016年3月4日-6日,恰逢两会召开,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不批准其在此档期办展,无奈于2月16日正式通知参展各方,发布了《展期变更通知》。
就在次日,也就是17号,事情出现转机,有关部门特批展会正常举行。主办方紧急发布通知:
尽管“高博会”在与公安部门紧张的沟通中获得了批准,整个过程有惊无险,但是这次展期调整事件,不能不引起会展专业人士的反思!
二、问题所在
对于高博会的各个利益相关方而言,这一次成功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下一次展会,他们可以选择离开北京,到一个风险小的地方举办。但是,对于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而言,必须深刻反思问题所在。坦率地说,这次展期调整事件,再一次暴露了我国展会审批制度的缺陷,也反映了会展产业发展的艰辛与无奈。
过去,我国办展办会都要审批,政府权力很大。21世纪初加入WTO,其中有会展市场开放的要求,此后国务院陆续取消了大量影响到市场发展的行政审批项目。从2002年11月1日国家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第24号》开始,一直到2015年10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共发布了14个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一共取消了2420个行政审批项目,调整或下放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709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项目145项。其中取消的与会议展览相关的行政审批项目34项。
看到取消了这么多的审批项目,从业人员应该欢欣鼓舞才对。可是,2007年9月1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一项国务院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该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展览展销等活动,必须报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而且是在举办日的20天前提交申请。研读这些条文,可以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安全许可时间过短与展会筹备周期较长之间的冲突。
展会从第一届开始,按照一定周期举办,一般在本届展会结束后不久,就开始筹备下一届展会的工作,要面向成百上千、成千上万的参展商、专业观众、普通观众开展宣传广告工作,展会的时间地点和各项安排均应当提供确切无误的信息。主办方和承办方要协调场馆档期,参考参展商与专业观众的偏好与特点等多方面因素,选择展会最佳时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前20日申请安全许可,大大增加了展会举办的不确定性,一旦公安机关不受理,就意味着,展会各方利益相关者既定的安排被打乱,很多工作要重新规划,展会主办方将承担很多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可是,公安机关认为,安全不只是场馆和展会的安全,还包括城市安全和区域安全,不能提前较长时间受理安全许可。
第二,展会审批行政许可“名亡实存”。
申请材料中有一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在实践中,很多主承办方申报材料的时候,往往不成文要求提供主管单位的批件,所以主办方不得不又去找原来的审批单位盖章。原主管部门说,我们已经不审批展会项目了。可是,公安机关却需要这一份批件。有的主办方诉苦说,取消了展会的行政审批,倒不如没取消的时候方便。说到底,就是国家一方面取消形形色色的展会审批许可项目,但最后离举办日仅有20天的时候来一个审批。这就导致了名义上展会审批项目取消了,实际上不但还存在,而且更加苛刻。
第三,展览产业活动的安全属于生产安全,却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社会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把展览展销活动列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这是值得质疑的。为什么呢?展览产业属于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属于现代大生产中的重要环节,服务于产业,其本质属于生产活动。不能把展览展销活动与一般的群众性活动混为一谈。会展学的研究者们应当深入研究,多宣传会展学的研究成果,澄清认识,把会展活动的安全许可回归到生产安全许可上来。
其实,从高博会的这个案例来看,提前20天申请安全许可,3月4日举办,就只能在2月13日提交申请,主办方在2月15号确知审批不获通过,16日发布展期变更声明,并做紧急协调,17日获得特批可以如期举办。短短几天里,正反映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的流程规范。当然,朝阳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值得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条例在会展活动定性上归类的正确。
三、反思
2015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该文件提出,加快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管理模式,按照属地化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逐步将能够下放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适时将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行网上备案核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对广大主办方、承办方和会展各类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展览、展销大型活动,以及各种大型会议节事活动,可以在安全许可管理上有所突破,无疑比各种优惠政策来得要实在得多。会展产业是服务于产业的产业,会展产业的风险和其所服务的产业的风险是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有必要从制度上有效降低会展企业不必要的风险,才能更好地推动产业的发展。(本文原作者: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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