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会展行业协会章程

日期:2016-04-28 09:58:12 /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西安会展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XI’ANEXHLBLTION&CONFERENCE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西安地区从事展览行业以及与展览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组织,是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客观需求,团结协作,加强行业自律;改善优化展览业环境,提高展览质量和效益;开展市场调研和业务培训;沟通会展信息,交流办展经验,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和友谊,促进政府与企业的沟通与协调,推进展览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二府街2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对地方相关本行业的政策、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及时反映会展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整顿与管理。 
(二)开展会展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会展业的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规范展览市场秩序;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西安地区会展事业的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实践依据,为会展企业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会员单位之间与相关行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举办学术研究会、经验交流会,开展行业内外的业务、信息、经验及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业务咨询服务,举办会员单位间的联谊活动和其它服务性活动。 
(四)组织技术与管理培训,提高我市会展业队伍素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办展水平和服务水平,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五)监督会展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六)承办会展技术与业务咨询,提供会展策划、设计、广告、印刷等信息服务。 
(七)积极开展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展览机构的联络和联系,交流信息、组织互访、观摩和考察活动,促进文化交流,经济交流,贸易技术合作,使我市展览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 
(八)组织编写、翻译有关国际国内会展业方面的资料,办好本会会刊。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有益于会展事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承担协会规定的义务,自愿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信誉可靠、业绩良好,从事会展业或与会展业相关业务两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参与或组织会展业有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二)个人会员 
从事会展业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从事与会展或会展服务业相关的组织、设计、制作、发行等行业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会展及相关工作,在会展经济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资料、书刊、业务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在会刊上优先发表论著权; 
(六)、有享受本协会对正当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保护的合法权益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本协会和行业的整体形象、信誉和利益;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支持本协会事业,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报告理论研究成果,为会刊撰写文稿,反馈社会各界有关会展的信息和资料,对西安会展事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建议或设想; 
(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有退会自由,其退会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满一年,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推举本协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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