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如何行之有效?

日期:2016-05-04 16:28:42 / 人气:

   近年来,中国会展经济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这一领域的重要课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加强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保证中国会展行业迅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故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实施,而一些先进会展城市最近也纷纷推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但令人关注的是,有关的展会侵权案件仍然屡见不鲜。

    京、沪出台保护新措

    作为中国三大会展之都的北京,其《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简称《办法》)于近日公布,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办法》要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办法》规定,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办法》还要求,举办时间在3天以上,并且是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展出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与此同时,中国另一会展都市——上海,其业界近日也极力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会展品牌建设已成为行业发展重要工作。在其上海会展行业协会大会上发表的《打造上海会展品牌建设倡议书》,要求参与企业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品牌建设体系,加强对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而紧接着出台的《上海市会展业组展机构依法办展、创新服务公约》,则强调要建立会展保护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协同做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海会展行业协会将对会员单位履行公约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奖优惩劣。

    施行困惑:有“法”无“律”?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实施将近2年,而一些先进会展城市也先后推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但有关的展会侵权案件仍然屡见不鲜。

    对此,北京国际会展经济研究所所长刘宏伟坦言:目前的这条法案最大的问题就是“名分”,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制度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最高能上升到刑法层面的问题。目前四部委出台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虽有“法”,却无“律”,因为他的颁布机构不是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所以只能算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在效力就低了一个级别。

    一旦行政法规与立法机构出台的法律相抵触,就应以后者的解释为准。法律体系内相互抵触的事情本以不少,现在保护法自己的身世低一档,自然就缺乏足够的权威性,而在实际实施中会被一些人钻空子。

    有人以专利法为例作说明,其中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状态。发明专利由于要通过专利部门的审核鉴定,因此比较牢固,不容易引起非议。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无需经过专利部门的审核就可以申报,所以专利权并不稳固。当涉及这两者的知识产权纠纷时,被告方往往不会轻易就范,而会针对原告方的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唯一性做出反诉以提请相关部门宣布无效。既然专利权本身存在争议,那现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执行所依据的有效知识产权权属的基础也便有了问题,其所做出的决定和判断也就很难说是否在维护正当的权益。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的陈泽炎秘书长说,“在2006年北京国际汽车展上便出现过厂商间关于车型外观设计上的知识产权纠纷。”可见这并非杞人之忧。

    除了权威性外,保护法在实际操作也存在着困难。虽然现在国内知名的会展已经普遍设立了受理解决侵权投诉问题的部门,并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以当下国内动辄半万的会展数量,如果要按照保护法上的条款进行管理,那有可能职能部门就要赶场跑到腿软,电话接到手软。且不说那些会展时间少于三天的项目,就算只照顾这些大型会展项目上的问题应该就够让相关部门“喝一壶的了”。

    据陈泽炎秘书长介绍,由于保护法的出台弥补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空缺,现在展商们对侵权的投诉也较之原来的踊跃很多。——这当然是好事,说明业界对于政府行为的肯定。但如果处理效率无法同步跟进,那伤害的将是广大参展商对于主管部门的信任以及对知识创新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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