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变更条款 权利不对等
日期:2016-05-04 15:13:47 / 人气:
近日,深圳市安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泰”)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反映,其今年3月报名参加环球资源上海电子展览会,因主办方招商未达标准所以无法举办。随后主办方将展览会变更为于8月27日-29日在深圳举办的环球资源深圳电子展。当参展商要求退展并退款时,主办方却以合同中一项关于展会变更的条款为据,不予退展。
展会变更条款
权利不对等
引发退展争议的这项条款内容如下:展会举办方在任何时候保留取消展会或对其做出实质性更改的权利。(a)如果展会举办方依据其判断,认为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场地不适宜、不安全或展会场地不可用或参加展会受到限制或阻止,或影响了展会经济的可行性和有效性;(b)其他任何理由,在上述取消、改变、缩小展会规模,缩短展会举办时间的情况下,展会举办方可自行判断是否(但并非义务)(i)无息退还参展商所缴纳的与受影响的展会相关款项,或(ii)将该笔款项转到延期举行的展会,或(iii)用于其他由展会举办方举办的展会,展会举办方的上述做法被认为是公正、合理、合适的。
深圳安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一家深圳的公司,安能泰参加上海的环球资源电子展览会的目的是开拓上海的市场。而现在展览会却因主办方在上海邀请不到足够的参展商和专业观众而流产,变更为在深圳举办。“当初我们签订的合同注明的是上海的电子展,现在变成深圳的电子展,面对的采购商与市场不同了,我们需要重新考虑是否参展。”该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当安能泰向主办方申请退展并退款时,主办方却以签署的合同为由据不退款。最后的协商结果是安能泰只得参加2014年环球资源深圳电子展。“和我们遭遇一样情况的参展商很多,谁也没想到这个上海的展会会变更举办地点至深圳。大家都没办法,勉强去参加在深圳的电子展。但事实上,我们本身是深圳的企业,参加这个深圳的展会对于我们的意义不大。”该负责人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除了环球资源的电子展,在《数字世界亚洲博览会Macworld-iWorld Asia 2014展位合同》第六项关于展会变更的条款中,也有一项类似条款:主办单位保留在客观必须情况下变更展览日期和地点的权力。甲方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变更情况,本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而在《2013年中国电子展参展申请及展位合同书》中也标明了改变展会日期和地址条款,而第七项展会失败条款标明:如果组委会认为展览地点、展览时间和准备工作因不可抗拒的外部条件被严重破坏、阻碍而取消或推迟,组委会不对任何参展商承担责任,展费概不退还。
变更条款
意在转嫁展会风险
对于深圳安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的疑异,截至北京商报记者发稿前,尚未与环球资源电子展主办方环球资源取得联系进行确认。
不过,针对多份展会合同中均涉及的展会变更条款,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会展专业负责人王春才认为,这种条款是甲方即展会主办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设定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是将展览会的风险转嫁到乙方即参展商身上。“合同中关于展会变更的条款,甲乙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等的。既然主办方拥有保留变更展览日期和地点的权力,那么相应地参展商也应该保留重新选择是否参加变更后的展会的权利。”王春才表示。但就目前所看到的展会合同中,缺乏类似的保护参展商权益的条款。
而中润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展会变更这项条款是属于对甲方有利的格式条款,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就安能泰的遭遇,王律师表示,在不同的城市举办展会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最初签订的合同中标明展览会举办地是上海,变更为深圳,各项费用均有差异,主办方收取同样的参展费也是不合理的。并且,展会变更原因是出自主办方本身,而非不可抗因素。
增强会展
法律意识是关键
就安能泰所签订的展会合同,王律师表示,该合同中的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该合同属于制式合同。主办方主张的保留变更展览日期和地点的权力的条款可界定为“霸王条款”,确认无效。参展商可以通过提出诉讼,要求主办方退还相应款项。
专家表示,参展商应该权衡诉讼成本与参展费用,考虑是否真的提出诉讼。一般正规的展览会不会中途出现变更展会地点和日期的情况,但不是绝对。从参展商的角度考虑,最重要的是提高法律意识。在与主办方签订展会合同时,参展商应该仔细研读相关条款,注意权利的对等,主张自身权益。
展会变更条款
权利不对等
引发退展争议的这项条款内容如下:展会举办方在任何时候保留取消展会或对其做出实质性更改的权利。(a)如果展会举办方依据其判断,认为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场地不适宜、不安全或展会场地不可用或参加展会受到限制或阻止,或影响了展会经济的可行性和有效性;(b)其他任何理由,在上述取消、改变、缩小展会规模,缩短展会举办时间的情况下,展会举办方可自行判断是否(但并非义务)(i)无息退还参展商所缴纳的与受影响的展会相关款项,或(ii)将该笔款项转到延期举行的展会,或(iii)用于其他由展会举办方举办的展会,展会举办方的上述做法被认为是公正、合理、合适的。
深圳安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一家深圳的公司,安能泰参加上海的环球资源电子展览会的目的是开拓上海的市场。而现在展览会却因主办方在上海邀请不到足够的参展商和专业观众而流产,变更为在深圳举办。“当初我们签订的合同注明的是上海的电子展,现在变成深圳的电子展,面对的采购商与市场不同了,我们需要重新考虑是否参展。”该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当安能泰向主办方申请退展并退款时,主办方却以签署的合同为由据不退款。最后的协商结果是安能泰只得参加2014年环球资源深圳电子展。“和我们遭遇一样情况的参展商很多,谁也没想到这个上海的展会会变更举办地点至深圳。大家都没办法,勉强去参加在深圳的电子展。但事实上,我们本身是深圳的企业,参加这个深圳的展会对于我们的意义不大。”该负责人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除了环球资源的电子展,在《数字世界亚洲博览会Macworld-iWorld Asia 2014展位合同》第六项关于展会变更的条款中,也有一项类似条款:主办单位保留在客观必须情况下变更展览日期和地点的权力。甲方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变更情况,本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而在《2013年中国电子展参展申请及展位合同书》中也标明了改变展会日期和地址条款,而第七项展会失败条款标明:如果组委会认为展览地点、展览时间和准备工作因不可抗拒的外部条件被严重破坏、阻碍而取消或推迟,组委会不对任何参展商承担责任,展费概不退还。
变更条款
意在转嫁展会风险
对于深圳安能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的疑异,截至北京商报记者发稿前,尚未与环球资源电子展主办方环球资源取得联系进行确认。
不过,针对多份展会合同中均涉及的展会变更条款,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会展专业负责人王春才认为,这种条款是甲方即展会主办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设定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是将展览会的风险转嫁到乙方即参展商身上。“合同中关于展会变更的条款,甲乙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等的。既然主办方拥有保留变更展览日期和地点的权力,那么相应地参展商也应该保留重新选择是否参加变更后的展会的权利。”王春才表示。但就目前所看到的展会合同中,缺乏类似的保护参展商权益的条款。
而中润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展会变更这项条款是属于对甲方有利的格式条款,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就安能泰的遭遇,王律师表示,在不同的城市举办展会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最初签订的合同中标明展览会举办地是上海,变更为深圳,各项费用均有差异,主办方收取同样的参展费也是不合理的。并且,展会变更原因是出自主办方本身,而非不可抗因素。
增强会展
法律意识是关键
就安能泰所签订的展会合同,王律师表示,该合同中的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该合同属于制式合同。主办方主张的保留变更展览日期和地点的权力的条款可界定为“霸王条款”,确认无效。参展商可以通过提出诉讼,要求主办方退还相应款项。
专家表示,参展商应该权衡诉讼成本与参展费用,考虑是否真的提出诉讼。一般正规的展览会不会中途出现变更展会地点和日期的情况,但不是绝对。从参展商的角度考虑,最重要的是提高法律意识。在与主办方签订展会合同时,参展商应该仔细研读相关条款,注意权利的对等,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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